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495013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本文(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认定.doc)为本站会员(bo****9)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2012 年 5 月 3 日人民法院报 )宋 硕【案情回放】2010 年 8 月 4 日 7 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 开高速西红门收费站时, 被和某驾驶的北京龙天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路公司)重型厢式货车撞上,李某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 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和某为全部责任。 和某为龙天路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龙天路公 司向被撞车辆支付维修费24654 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故龙天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24654 元。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和某作为龙天路公司司机, 对所驾车辆安全常识及操作规范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依据保险公司询问笔录可知, 和某在事发前已发现车辆刹车有过漏气的情况,且处于时有时无的状态。 龙天路公司并未就询问笔录中记载事项提出相反证据 予以证明, 且亦不申请对和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故在没有其他相反证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