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华大学 化学系 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采购 招标编号: BIECC-ZB0507/清设招第 2013103 号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清 华 大 学 招标代理: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013 年 07 月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四章 合同资料表 . 15 第五章 合同条款 . 17 第六章 合同格式 . 23 第七章 技术 /服务需求 . 25 第八章 附件 . 30 第九章 评标标准 . 47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
2、件 2 投标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清华大学的委托, 对 清华大学 化学系 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采购 项目中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项目名称: 清华大学 化学系 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采购 2. 招标编号: BIECC ZB0507/清设 招第 2013103 号 3. 招标内容介绍: 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1 台 , 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 本项目不分包,投标人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投标。 4.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 。 5. 合格的投标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
3、商。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 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3年 08月 01日起至 2013年 08月 08日止,每天 09:00-11:30时、13:00-16:30 时 (北京时间,下同,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7.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
4、0号科大天工大厦 A座 407室。若邮购,须加付EMS费 5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拟投标包号等内容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 到传真后将尽快以快递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8. 招标文件售价: 100 元。 售后不退(电子版标书免费下载地址: ,进入主页后点击“政府采购”栏目,再在新页面中点击“标书下载” ,搜寻对应项目名称即可 )。 9.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 年 08 月 20 日上午 09:30 时 (如有变化,另行通
5、知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 投标和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5 层 511 会议室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11. 其他:( 1)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提前或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受;( 2)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3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512 室(邮编: 100083) 开 户 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账 号: 102 420 000 00 002 546 联 系 人:祝忠平、
6、高鹏 电 话: 010-82376721,010-82376733 传 真: 010-82370881 电子邮件: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013年 07 月 31 日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4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5 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业主名称:清华大学 联系人: 丛娜 老师 ,联系电话: 15010095338,邮箱: nala_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邮编: 100084 8.1 投标语言: 中文 1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7、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报价的 1.00%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转帐支票(只限京津地区)、汇票、电汇、网银 ,不提倡现金 。 15.6 中标服务费为: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货物类),由中标人支付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及四份副本 18.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5 层 511 会议室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18.3 招标编号: BIECC ZB0507 19.1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 08 月 20 日上午 09:30 时(北京时间
8、) 22.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6.3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9.1 数量增减变更:不超过 10%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亲自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其他 形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7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 /贷款。业主计划将一部分资金 /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9、2.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清华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2 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 应商。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5)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
10、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 1)提供虚假的资料; ( 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6)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 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采购程序 3.1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仪式。 3.2 招标采购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各包中标候选人顺序,由采购人按顺序每包确定一名中标人。 3.3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保留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的 能力进行审查的 权利。 3.4 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
11、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4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4.1 项目如果分包,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 北京国际 工程咨询公司 招标文件 8 4.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技术 /服务需求 第
12、八章 附件 第九章 评标标准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 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 15)天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 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