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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 21 世纪的中国商法课题我国从有大清商律开始, 商法的历史至今将近一个世纪。 但人们对商法的研究却没有这么长时间。 以商法制度支撑的商法研究, 由于商法历史在我国的中断,也不得不留下历史的空白。 因此, 虽然就全世界范围而言, 商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但我国商法学的研究积累并不多。因此,20 世纪的中国商法研究缺憾甚多,至少以下问题将不得不带入21 世纪,成为人们在 21 世纪初叶关注的课题。一、商法应否有自己的主体制度?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而民法、商法又存在着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此情况下,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否解决了商法主体的所有问题呢?民法的主体是否都是商法上的主体呢?这一问题,近年已有学者给以注意。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出现了国家机关经商的问题。在许多人看来, 它们不应该经商。但仅就民法的主体规定和理论而言,尚缺少足够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加以商事主体的注意义务要严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如果我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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