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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业的“买卖不会破坏租约” 。承租人没有直接利益,买卖无效。案例提示:1.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接受民事诉讼的条件。2. 中国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期内租赁项目变更所有权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期” 。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说的“买卖原则而不破坏租约”。3.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虽然本案的房地产权在拍卖后转让,但原告与原业主建材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 买方忠义木业公司自愿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上述拍卖转让并未影响原告继续按原协议租赁原店铺。4.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的原告是涉案商店的承租人,其权利和义务仅限于租赁协议的内容。原告不是拍卖转让合同关系的亲属。作为承租人,根据“买卖不破租约”的原则,原告与拍卖 之间没有“直接利益” 。因此,本案不符合接受民事诉讼的条件,应当“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 。5. 在这种情况下值得商榷的是, “判决”是否应该从原告的诉讼中解除,或者“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即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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