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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您的答复是不可税前扣除,我还有点疑问: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问 题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标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题: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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