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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DOC

1、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 2010 5号) ,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 2012 78 号)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 2016 2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建立的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应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建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引导院士专家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为建站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工作站以 建站单位命名,名称为“厦门市(设站单位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第六条

3、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创新 、 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为产业及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建院士、 专家和 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组成的联合攻关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 ,引进院士 专家 团队的先进科技成果,合作推进科技成果 对接、转化和产业化; (三)协助建站单位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 (四)与院士 专家 团队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共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

4、管理人才; (五)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第七条 工作站申报条件: 工作站主要依托已建厦门市企(事)业科 学技术协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区,以及涉及社会、民生发展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类(企业性质): (一)在厦门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法人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站),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

5、上年度税收不低于 300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年度销售收入和税收额度的限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 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支持,与院士签订的合作项目年科研经费支出不低于 100 万元; (三)与相关领域 1 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协议内容包括:科研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投入机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B 类(非企业性质) (一)厦门市所属事

6、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法人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站),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 活等保障条件,且有建站必要的; (二)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技术)团队,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有稳定的经费支持,与院士签订的合作项目年科研经费支出不低于 100 万元; (三)与相关领域 1 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协议内容包括:科研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投入机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 (四)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能够较好地助力我市经济社会

7、发展,具有良好的社 会效益和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践(培训、成果转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平台,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重大项目、课题的单位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 建站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 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于每年 6 月30 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提交申报材料; (二)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组织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初审结果和意见报 市协调小组审批,确定申报单位; (三)经市协调小组组织考评通过后,批准建立,并授予“厦门市 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 (四)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进

8、行一次认定,根据考评分数择优确定,最多不超过 5 个。 (五)经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申报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建站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二)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四)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协议(复印件); (五)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 院士及专家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 (七)建站单位简介 , 近三年 建站单位研发经费投入,销售、利税情况证明等 ; (八)建站单位科协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建站单位主要研发成果

9、、专利及主要荣誉等,以及重大活动 、 有关领导批示或活动报道等资料)。 有关申报的通知与要求,申报单位可登陆市科协网站查询(网址: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成立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组成。市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工作站建设,引导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工作站,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制定 相关政策,批准工作站建立,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求,上报有关我市工作站建设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协调小组下设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0、),挂靠在市科协,负责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工作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受理建站申请,经省、市协调小组授权组织开展初审、评审、授牌、考核、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是 工作站 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其企业科协或专设机构负责 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 责制订本 站 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 (二) 负 责制订本 站 管理制度; (三)做好院士及其 专家 团队的科研、生活等服务保障工作,为院士配备专职助手,配备工作站管理团队,落实院士专家工作站研发设备、研发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配合省、市工作站建设管理机构做好调研、评审、绩效考

11、评等各项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站运行情况,施行动态管理; (五)主动配合完成省、市工作站建设管理机构下达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应 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提供工作指南,包括 院士专家 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 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成果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划等。 第十四条 进站院士、专家,由建站单位聘请,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工作站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自行筹措提供,保障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厦委发 2016 21号 )文件精神,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5

12、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注重效益,专项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支出。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等。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 究和管理; 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参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

13、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等。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 ; 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等。 第十七条 申请与拨付 (一)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市协调小组审批工作站数量,于本年底前向市财政申报,纳入次年 专项资金预算; ( 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新建站单位建站次年起,每年经市协调小组 考评合格后,于年底前向每个建站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协调小组应跟踪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 况,确保专项资金

14、使用合理、安全;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协调小组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经 市 协调小组授权,办公室对全市工作站施行定期绩效考评、动态管理,管理期一般为五年。工作站成立次年起,连续三年,每 年经市协调小组 考评合格后,可给予 50 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保障工作站运行。管理期内,协调小组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评定合格

15、或不合格等次。对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建站补助经费未下拨完的,停拨当年补助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合格且综合业绩突出的工作站,优先推荐参加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遴选。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采取专家咨询、科学评价,材料审查、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满,绩效考评合格需继续运行的工作站,由建站单位重新申报,办公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材料审查,条件符合的 市 协调小组将优先认定 (重新认定的建站单位不再享受市财政下拨的建站补助经费)。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和撤销的,由建站单位向市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协调小组研究确定进行合并、重组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进站院士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专家荣誉。对建站单位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与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建站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前将工作站半年(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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