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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宿舍物业管理服务.DOC

1、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宿舍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项 目 招标编号: SZZFCG-2017228 合 同 书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人: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2 付款条件:物业管理费用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为准,按比例分季度支付,甲方根据考核情况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上季度物业费款项 。 3 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宿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

2、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中标供应商 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 采购人 应支付给 中标供应商 的货币数量。 (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 5)“合同 特殊 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 一 章“政府采购合同 特殊 条款”。 ( 6)“ 采购人 ”是指采购 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 7)“ 中标供应商 ”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 八 章“ 货物服务需求 ”中所

3、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 11)“检验”是指 采购人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 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 12)“ 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 采购人 和 中标供应商 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 采购人 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 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 最终验收确认书。 ( 14)“第三方

4、”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16)“采购文件”是指由 集中 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 17)“投标文件”是指 中标供应商 按照 集中 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 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 中标供应商 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

5、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 应保证, 采购人 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 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中标供应商 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 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 一 章“ 八、货物服务需求 ” 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 6. 付款 6.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 中标供应商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6、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 一 章 “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规定 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采购人 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 带(伴随)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 /或启动; ( 2)提供服务组装和 /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 中标供应商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5)在 中标供应商 厂家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

7、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 采购人 人员进行培训。 8.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8.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 当于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8.2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采购人 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8.3 项目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8.4 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日起满十二个月后无息返还。 8.5 对于质量保证期,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 中标供应商 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 采购人 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9.1 中标供应商

8、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 中标供应商 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 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9.2 中标供应商 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 8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中标供应商 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3 根据 采购人 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

9、潜在的缺陷等), 采购人 应尽快以书 面形式通知 中标供应商 。 中标供应商 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9.4 如果 中标供应商 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 采购人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 中标供应商 承担。 10. 检验和验收 10.1 中标供应商 完成合同约定后向 采购人 发起书面验收申请 ,采购人(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单”上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0.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 不能满足采购

10、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采购人 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 中标供应商 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10.3 中标供应商 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10.4 采购人 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10.5 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中标供应商 承担。向社 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

11、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 11. 索赔 11.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 采购人 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 中标供应商 提出索赔。 11.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 中标供应商 对采购人 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 中标供应商 应按照 采购人 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3 如果 中标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 采购人 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中标供应商 接受。如 中标供应商 未能在 采购人 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

12、采购人 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11.2 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采购人 将从 中标供应商 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 中标供应商 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 采购人 有权向 中标供应商 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 中标供应商 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 如 中标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 采购人 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 中,如果 中标供应商 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 。 采购人 在收到 中标供应商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13、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12.3 除本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 中标供应商 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采购人 可要求 中标供应商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 采购人 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 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如果 中标供应商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 中标供应商

14、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 中标供应商 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 中标供应商 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 中标供应商 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 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中标供应商 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采购人 。除 采购人 书面另行要求外, 中标供应商 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 120 天,双

15、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3.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4.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 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 争议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 15 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 将向 采购人 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15.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15.3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 中标供应商 违约的 情况下, 采购人 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 中标供应商 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 中标供应商 追诉的权利。 16.2 如果在 采购人 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16.1 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 中标供应商 应承担 采购人 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

17、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供应商 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 中标供应商 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采购 人 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中标供应商 ,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 中标供应商 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 采购人 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8.2 经 采购人 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中标供应商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

18、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 中标供应商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 人与 中标供应商 共同对 采购人 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 合同修改 采购人 和 中标供应商 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1.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19、和国的现行法律进 行解释。 22. 合同生效 22.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22.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集中采购机构同意,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3.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 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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