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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DOC

1、 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工作 的 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 简明 ,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 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 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

2、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2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 应 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前引部分 、封面; 、扉页; 、公告; 、前言; 、目次。 二、正文部分 、总则; 、术语和符号; 、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 附录; 、 标准 用词说明 ; 、 引用标准名录 。 3 第二节 前引部 分 第 八 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 标准类别、 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 九 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3、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 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 加“ /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 50 -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T 50 -20”表示。 第 十 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内容 ; 二、 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 特征 名三部分组成 ; 例如: 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 、 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 四 、标准名称应有 对应的 英文译名。 第十 一 条 标

4、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 实施 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4 用文字表 明 ; 五、 全面 修订 的 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 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 、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 二 条 标准 的前言 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 二、概述标准编制 的 主要工作 和主要技术 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

5、)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同时 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 五、标准 的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 可 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 三 条 参加单位 名单 的确定 和编排,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 等 支持 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 而 未 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 、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 名单 之后顺序编排。 5 第十 四 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6、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 应是参与 标准审查 的 专家组成员 , 并 应以签名为准; 二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 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 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 在中文目次之后 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 六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 , 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 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 七 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

7、、标准的共性要 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 八 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 十九 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 规定的 范围中, 当 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 指明 标准6 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 (规范 、 规程)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 、 规程) 不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 一 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 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 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

8、 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 第二十 二 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 .,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 、 规程)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 三 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 (代号、缩略语) ,当现行 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 四 条 标 准中的符号 (代号、缩略语) 应符合 国家 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 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 五 条 标准中的 物理量和 计量单位应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

9、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 第二十 六 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 原则 :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7 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 条文 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 他 标准的正文 或 附录作为本标 准的正文 或 附录 ; 五、 章节构成应合理 , 层次划分应清楚 , 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 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 、 简练明确、通俗易懂

10、, 不得模棱两可 ;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 恰当 ,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 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 二十 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 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强制性条文应为 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 ,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 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8 第 二十 八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

11、准或符号标准 ,其 技术内容构成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 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 2 部分:符号 GB/T20001.2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 二十九 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 正文 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 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 标准 用词说明 应单独列 出 , 编 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

12、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四、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用词 , 采 用“可”。 第三十 一 条 引用标准名录 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引用标准名录 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9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

13、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 划分 第 三十二 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在同一层次 中应 按先主 后次 、共性 优先 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 三十三 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 某 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 该 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 应 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 三十四 条 标准的章、节、条

14、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 右 下角。 10 第 三十五 条 章的 编号应在 同 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 ; 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 条的 编号 中对应节的编号 应采用“ 0”表示 。 第 三十六 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 ; 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 三十七 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 与 正文 相同 。 但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 英文 字母,从“ 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 。 例如 :附录 A; A

15、.2; A.2.1 等。 附录号不得采用 “ I” 、 “ O”、“ X”三个字 母 。 第 三十八 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 附录应设置标题, 其排列格式应在“ 附录 ”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 编排 。 第 三十九 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 应 与正文 中的 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 一致 。 第四十 条 当一个附录中 的 内容仅 为 一个表时,不 应 编节、条号, 应 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 例如附录 C为 一个表,其编号为“表 C”。 第四十 一 条 当一个附录中 的 内容仅 为 一个图时,不 应 编节、条号, 应 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 例如附录 C 为 一个图,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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