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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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