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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二)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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