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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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