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2、本行中文名称: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ZHANGPING MINTAI COUNTY BANK CO.,LTD 英文简称:FUJIAN ZHANGPING MINTAI COUNTY BANK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 179-185 号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 2 -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行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3、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其他党支部委员若干名,确定 1 名党支部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原则上董事长、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董事长确实无法到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经全体党员选举通过且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行长担任。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
4、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委员。本行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3 -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6.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
6、身本行改革发展。7.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4 -9.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支部的意见。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行的经营 宗旨是:恪守信用,合法 经营,服务“ 三农” ,
7、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服务地方经济 ,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一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 5 -(四)从事同业拆借;(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企财险、家财险、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七)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八)经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政策许可的其他业务。本行经营范围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7100 万元,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共 71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四条 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所认股本已以货币方式全额到账,股东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57 67% 2015年 6月 26日漳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710 10% 2015年 6月 26日福建省漳平木村林产 35
9、4.29 4.99% 2015年 6月 26日- 6 -有限公司千百汇(漳平) 工艺有限公司 320.21 4.51% 2015年 6月 26日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19.50 4.5% 2015年 6月 26日福建省漳平市建平酒业有限公司 284 4% 2015年 6月 26日漳平市惠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2 2% 2015年 6月 26日陈建华 106.50 1.5% 2015年 6月 26日吴伟国 71 1% 2015年 6月 26日郑佰青 35.5 0.5% 2015年 6月 26日合计 7100 100%第十五条 本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各出资人签发记名式股权证,作
10、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凭证。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名称及住所;(2)股东出资额;(3)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4)股权证编号。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股东大会同意,可依法向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规定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转让和赠予。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 7 -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11、若本行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应当事前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的批准。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鼓励本行股东不在本行取得贷款。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
12、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 8 -最终债务人。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
13、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第十九条 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事前向本行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本行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
14、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9 -第二十条 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
15、例合并计算。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商 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1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 10 -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第二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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