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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管辖条文汇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二零一八年十月民事诉讼管辖条文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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