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 范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修订)工作手册莆 田 市 统 计 局二一八年八月1前 言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实施条例相较于1987年公布施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在条文结构和内容上都有较大幅度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统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严格执法程序,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颁布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 统计人员 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 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 55号)和福建省 统计局办公室
2、关于清理规范“五 证合一、一照一 码” 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 统计法律法规的通知(闽统办 201636号)、市委巡察 组反馈意见及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13年12月制定的莆田市规范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及保障制度,进行了认真的修订,对部分违法情节和幅度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和补充。经过认真梳理、细化和合并后,现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有8项,违法程度按四级进行裁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我局将根据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 2目 录一、莆田市规范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制度(一) 莆
3、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3(二) 莆田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7(三) 莆田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9(四) 莆田市统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1(五) 莆田市统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3(六) 莆田市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备案与报告制度 18(七) 莆田市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20(八)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25(九)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27(十)莆田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29(十一)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31二、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33三、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423
4、莆田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机构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新颁布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 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 201655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的通知(闽统办 201636号)及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对本局行政处罚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细化,按照裁量标准,完成规范统计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工作,现就修订后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有关问题做出以下规定:一、有关用语的含义1“应报 数 ”是指从事 调查取证的统计 行政机关对有关统计指标认定或核实的数额。2“违 法数 额” 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违反统计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指标上报数与“ 应报数” 之间的差额 的绝对值;在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件中属于伪造的,“违 法数额” 即统计违法行为人有关统计指标的“ 上报数额” 。3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44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是指在同一表号的统计报表中,错报、漏报的统计指标个数占该表全部统计指标个数的比例。5.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6.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于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罚 款”,是指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一种统计行政处罚行为。8“统计违法行为人 ”,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 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9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计为一
7、次;上报时间不同的,分别按迟报、拒报报表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单独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二、统计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追究统计法律责任:1因不可抗力引起的;2因统计行政机关的原因引起的;3其他依法应当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4统计违法数额比例6%以下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一档处5罚:1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2能积极配合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有力、到位的;3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4提供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线索,经查证基本属实的;5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四、
8、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二档处罚:1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2积极配合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认错态度好,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得力、到位的;3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4揭发、检举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5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五、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一档处罚:1伪造虚假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的;2涉及国民经济、社会、科技重要统计指标,影响本地区或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3统计违法情节比较恶劣,造成后果的;4统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5行为人故意违法的;6因统计违法行为而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7其
9、他依法应当加重处罚的。6六、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二档处罚: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2涉及国民经济、社会、科技重要统计指标,严重影响本地区或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3统计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4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6其他依法应当加重处罚的。七、符合减轻处罚的,可以相应降低一至二个档次实施处罚;符合加重处罚的,可以相应提高一至二个档次实施处罚。统计违法行为人被加重处罚的,实施处罚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公开通报。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罚款5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
10、为情节严重,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只能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7(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八、统计违法行为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当处以罚款的,依据附表所列的幅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根据违法数额比例(主栏),再对应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确定罚款数额;(二)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的计量单位,
11、根据相关统计报表中,涉及违法的相应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确定。附表中所指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统计法所称的“其他组织”。九、统计违法行为人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量罚款幅度,合并处罚。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修订后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莆田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根据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开的载体:本机关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情形、
12、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府门户站、本机关统计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第三条 统计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一)统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三)统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9(四)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配套制度。第四条 法制机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一) 法制机构职能、权限;(二)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量化标准;(四) 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13、第五条 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第六条 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七条 统计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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