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技术资料,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基本规定,1、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技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及审核,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4、技术资料中责任方签字、盖章应符合标准、规范及合同的规定。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中各单位盖章要求为:建设、监理单位为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为单位资质章;施工单位为项目部章、公司质量部门章和公司技术部门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各单位均应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5、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有效性负责。 6、施工技术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