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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

1、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连云港市水利局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二一八年三月2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1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第四条 (政府责任) .2第五条 (部门职责) .2第六条 (乡镇及村委会职责) .3第七条 (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生态补偿) .3第八条 (宣传教育) .3第九条 (公众参与与表彰奖励) .4第二章 水源地建设及保护区划定 .4第十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4第十一条 (水源地确定) .5第十二条 (水源体系构建) .5第十三条 (水源互联互通) .5第十四条 (水源地达标建设) .5第十五条 (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6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6第十七条 (保护区划定方法) .6第十八条 (确界与标识) .7第三章 水源保护 .7第十九条 (水质要求) .7第二十条 (禁止设置排污口) .8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禁限规定) .83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拆除) .8第二十三条 (水源涵养与水环境整治) .8第二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9第二十五条 (断面水质交接) .9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限制) .10第二十七条 (排污口整治) .10第二十八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0第二十九条 (水量调配) .10第三十条 (湖库保护) .11第三十一条 (清水通道

3、保护) .11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运输管理) .11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 .12第四章 监督管理 .12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综合评估) .12第三十五条 (水量和水质监测) .13第三十六条 (信息共享) .13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管) .13第三十八条 (巡查制度) .14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14第四十条 (社会监督) .14第四十一条 (责任考核) .15第四十二条 (环境公益诉讼) .15第五章 法律责任 .15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的适用) .15第四十四条 (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15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责任) .16第四十六条 (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责任

4、) .16第四十七条 (违反保护区禁限规定的责任) .164第四十八条 (拒不拆除、关闭或者搬迁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任)17第四十九条 (其他分散式酸洗石英砂活动的责任) .17第五十条 (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任) .17第六章 附则 .18第五十一条 (名词解释) .18第五十二条 (生效时间) .1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

5、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一)常规饮用水水源:市区蔷薇河水源,东海县沭新渠水源,赣榆县小塔山水库水源,灌云县叮当河水源,灌南县北六塘水源,徐圩新区善后河水源;(二)应急备用水源:市区沭新渠水源、大圣湖水源、蔷薇湖水源,东海县西双湖水库水源,赣榆县石梁河水库水源、地下水水源,灌南县硕项湖水源、地下水水源;(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第三条 (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2第四条 (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6、规划,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所在辖区河长的职责范围。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

7、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以及建设项目污染的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及日常维修养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的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环境卫生管理。3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8、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及村委会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输水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相关保护责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落实有关保护措施。第七条 (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生态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及相

9、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4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工作。第九条 (公众参与与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

10、饮用水水源及相关水源和供水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水源或者供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源地建设及保护区划定第十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调(输)

11、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等内容。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总5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一条 (水源地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和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按照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报请核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水源体系构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及配套供水设施,保障城市市区供水安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

12、急备用水源,或者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整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覆盖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梁河水库、横沟水库等水质较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第十三条 (水源互联互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联通工程建设,实现境内主要饮用水水源互联互通和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城乡供水保障水平。第十四条 (水源地达标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

13、全保障达6标建设,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要求。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国家、江苏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应当考虑不同水源的类型特点,分类保护。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重新报批。第十七条 (保护区划定方法)(一)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二)湖泊、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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