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交通大学往来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往来借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借款”是指公务卡支付范畴之外的零星现金借款及各类转账借款,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学生实习借款;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对应 会计科目主要指“预付账款”和“ 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 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
2、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办理借款应“ 一事一借 ”,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先清后借,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第四条 学校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第二章 往来借款的办理第五条 借款人须是学校在职职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借款人为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临时工、退休人员及出国人员或者无法联系而导致不能及时冲账的,由经费审批人承担冲账及还款责任。第六条 借款人须从网上预约借款, 严格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明确借款单位、借款人工号、借款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 额等,因特殊情况借支差旅费(如
3、因公出国等),应在“ 借款单” 上填写出差事由、人员和地点,如时间较长,应注明期限。借款须由经办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借款人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第七条 借支工程款和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各类服务或物资采购, 须提供 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大额借款须严格执行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符合学校招投标范围的还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第三章 往来借款的清理第八条 往来借款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各类借款冲账期限为:(一)原则上所有借款冲账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二)特殊业务借款冲账期限可适当延长:1、进口采购业务冲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2、各类维修、改造等工程借款
4、,不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审计报告签发后十五日内冲账。3、因公出国(境)借款,应在回国(境)后十五日内冲账。(三)因特殊情况,需借款展期的,借款人提出展期报告,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计财处领导审批后执行,借款展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定期对往来借款进行催报和通报,各单位财务秘书协助通知借款人,催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冲账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管理第十条 学校实行借款人和 经费审批人双层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借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 项的真 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经费审批人负有连带责任。往来借款管理的情况将
5、直接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借款管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学校将分类冻结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并网上公布借款人、经费审批人名单。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往来借款与个人 岗位津贴挂钩制度,凡超过规定冲账期限不办理冲账手续的,学校按规定从次月起每月冻结借款人岗位津贴(税后)500元,同时严格控制该借款人现金报销业务,现金报销金额直接冲抵其借款,直至借款余额为零,往来借款结清后再解冻所扣岗位津贴。第十三条 职工调离学校和学校内部 调动或博士后离站,必须先归还本人名下所有借款,经计财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校内调动或离站手续。 发生有欠款职工调离学校或博士后离站的,经费审批人和博士后管理部门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教职工退休前,须及时清还本人名下借款,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有借款且无经费审批人及计财处领导签字认可的书面报告,计财处将暂缓发放其离退休生活费。第十四条 同一经费项 目逾期两年未清理的借款累计达三笔的,学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