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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谈话(以下简称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含医技、药剂人员)。第三条 谈话由相应职能主管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一)涉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医疗安全事件由医务部组织实施;(二)涉及护理工作的医疗安全事件由护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医务部应予参与;(三)涉及药事服务的医疗安全事件由药剂科组织实施。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谈话。第四条 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谈话或集体谈话。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应当在10日内组织进行谈话: (一)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事件;(二)经法院终审认定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事件;(三)经院内专家讨论认为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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