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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留样规定 1、目的 1.1为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及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特性,并作为质量争议时的仲裁依据。 1.2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对产品有效性的验证,制定使用期限提供科学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检验合格后产品的留样和观察。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产品的留样、观察、检测和记录。 4、产品的留样 4.1每一生产批的产品检验合格后均应留样。 4.2技术部应指派专人负责留样产品的标识和管理。 4.3留样产品应从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产品批号、规格型号,做好标识,放入留样柜内。 4.4留样产品应作好台帐等,并按期进行留样观察。 4.5留样产品的标识和台帐应有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型号规格、留样时间和数量。 4.6留样数量应满足留样观察需要,一般留样数量为100支,重点留样数为200支。 4.7产品留样时间为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5、留样产品的观察项目和频次 5.1一般留样 5.1.1每一规格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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