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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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