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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药品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3、药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应重新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明。4、药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在单位须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资料保存二年备查。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岗位。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岗位。 5、上班期间出现腹泻或疑似患病的员工,应暂停工作主动报检,不得隐瞒,待排除有关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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