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实施清单标准对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标题:有子项的先写主项名称,破折号后写子 项名称;无子项的只写主项名称)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陶邓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7 承办机构 陶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咨询电话 0772-4082196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2-40821219 设定依据【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 年 1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
2、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 洁设施,或者擅自改 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 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 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 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 变其用途的,由 乡镇人民
3、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 、第六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合 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一)在公共 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 杂物, 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
4、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 村环境卫生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0 实施对象未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侵占、 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 变其用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5、圾的集体或个人。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合 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
6、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 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 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 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 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的,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7、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 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 污水, 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8、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 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 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13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
9、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合 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 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
10、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 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 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 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的,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 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 污水, 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1、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 乡镇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 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2、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 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8-1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卫生监督执法系统18 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
13、、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 处 理意见,由 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 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 处罚 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 批,重大疑 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 ,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14、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 款、 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
15、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 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 乡村清洁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
16、.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 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乡村清洁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 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 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
17、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县 环 境 保 护 局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 强政务公开。兴宾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乡镇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的领导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违反乡村清洁的个人或者群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乡村清洁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附件 8-1 违反乡村清洁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审查核实立案 不予立案告 知 当 事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告知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的权力调查取证对 案 件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 进 行 认 定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决定书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作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 理 由 及 依 据 , 并 告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等 情 形 ,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依 申 请 组 织 听 证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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