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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DOC

1、 1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 湘 政 发 201427 号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规定 )精神, 特 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同 类奖 励 ”,是指退休后因受 计生奖励增 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

2、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2单位居民。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 镇 居民 户口” 居民,在尚未 实行城乡统 一的户口登记

3、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 的居民;在已 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 口” 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 口” 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 2 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

4、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他所有制单位职 工” ,是指除国有单 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无工作单 位居民” ,是指个体工商 户(包括 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 5 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 5 年3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 5 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2014 年 1 月 1 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 5 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 5 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是否“连续 居住 5 年以上

5、”,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 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 5 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户 口迁出本省” ,包括在本省 办理退休手 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

6、“城中村 ”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4养子女的人员。“持有有效独生子女 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是指当事人在申 请城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 32 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

7、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 5 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 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 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

8、、户口簿和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 5 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 5 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 意 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 审核。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9、。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四)2014 年 1 月 1 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一次性 5000 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6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

10、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 43号文件 规定的新办法计发 养老金的;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二、关

11、于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 5000 元。2014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2014 年 1 月 1 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7休金待遇以及在 200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 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 5000

12、元或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奖励 80 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已 兑现 或部分 兑现 一次性 5000 元奖励金的” ,“已兑现”指已领取了 5000 元奖励, “部分兑现” 指领取 奖励金不足 5000 元。如选择每月 80 元奖励方式,需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 80 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 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 5000 元的,补足至 5000 元。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 5000 元的企业职工,以及 2009 年 10

13、 月 22 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 5000 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 元。“国家实施城 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8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

14、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 5000 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 5000 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 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

15、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省级财政承担 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92014 年 1 月 1 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

16、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 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3)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

17、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 4)。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10请人身份号码。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18、,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5 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案。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 5 月 1 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 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1 日前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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