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督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南府2016 36 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南山区股
2、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为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提供依据。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及附件适用于南山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包括:分公司、经营部和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本实施办法及附件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公司及其经营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监管原则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监管制度,将综合监管工作置于各相关行政部门、街道和股东监督之下,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第五条 坚持多层
3、次监管原则。建立对股份合作公司各项工作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监管制度,增强监管工作的全面性。第六条 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股份合作公司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必究,追责必严。第三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七条 区股份合作公司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工作。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集体资产管理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研究制定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
4、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据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工作。第八条 区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各尽其责具体监督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业务工作。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具体监督所在地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财务监督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度 6 月 30 日前向领导小组提交对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上一年度综合监管工作报告,并抄送股份合作公司。第四章 综合监管内容第十条 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
5、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深办字201655 号)等规定,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要岗位人员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评估,指导股份合作公司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制度,强化重要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措施等,有效防范和控制重要岗位人员不廉洁行为。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股份合作公司
6、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规范财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等,制定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内控制度。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南山区集体经济阳光 365 服务平台”中的财务监管模块,实行统一记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对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实现对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信息的监督和预警提示。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管理
7、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 6 号)和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深发201613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 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制度,规范全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行为。第十四条 严格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 7
8、3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第十五条 加强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 198 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 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公平公
9、开”的原 则,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规范企务财务公开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企务财务公开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企务、财务公开制度,将有关企务、财务信息和股东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十七条 规范印章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10、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印章和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制定印章使用规范,严格落实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履行法定决策程序,签订合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等。第十八条 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审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等,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在区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区集体资产管理
11、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落实股份合作公司年度、“三资” 运营专项和重要岗位人员任期届满或离职等审计工作。第五章 监管方式第十九条 建立事前监督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岗位人员选配、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第二十条 建立事中监督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 清理登 记、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涉及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大宗资产处置、
12、工程招投标、企务财务公开、印章和合同管理等。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南山区集体经济阳光 365 服务平台”实行统一记账,实时在线监督。第二十一条 建立事后监督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涉及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大宗租赁、大宗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备案和合同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企务财务公开。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年度、“三资” 运营和重要 岗位人员任期届满或离职等审计工作。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大宗租赁、大宗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融资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决
13、策事项的相关方案和合同应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应听取法律专业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若发现股份合作公司上报的相关方案和合同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街道办事处应对股份合作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并书面告知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相关政府部门,涉及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暂不受理或批准。第二十三条 经街道办事处报送给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大宗租赁、大宗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融资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方案和合同等材料,应附属专业法律意见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若发现报送的股份合作公司相关方案和合同等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14、司章程的,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对股份合作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政府部门,涉及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暂不受理或批准。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南府2016 36 号)、公司章程和本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等的要
15、求,处理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事务。对未按规定或要求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备案或报告等的,领导小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视情形最长不超过两年不予受理该股份合作公司配套扶持资金申请;对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股份合作公司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的,依法报区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16、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南府2016 36 号)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等规定或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对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工作职责。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的,依法报区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所属分公司、经营部涉及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大宗租赁、大宗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仍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 9 号)、中共深圳市委 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南府2016 36 号)以及公司章程和本 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等规定和要求作出最终决定或作出授权委托决定,授权分公司、经营部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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