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5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成员部门职责2.4 专家咨询委员会2.5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4.2 响应分级4.3 响应行动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 善后处理9375.1 后期评估5.2 奖励5.3 责任5.4 抚恤和补助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6.1 技术保障6.2 物
2、资、经费保障6.3 通信与交通保障6.4 法律保障6.5 宣传教育7 预案管理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938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办法以及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 级) 、重大 (级)、较大( 级)和一般(级)四级。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潍坊市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4、势。939(2)发 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发 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4)新 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5)发 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 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7)国 务院卫 生计生行政部 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1)在一个 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
5、6 天) 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2)发 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 发 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地级市。(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5)乙 类、丙 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 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 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6、8)发 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 防接种或群体 预 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940(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 发 生急性职业 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12)市内外隐匿运输 、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国 务院及省 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1)发 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7、。(2)腺鼠疫 发 生流行,在一个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潍坊市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5)在一个 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 防接种或群体 预 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 发生急性 职业 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9)国
8、务院、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9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国 务院、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 工作原则(1)预 防为主 ,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9、,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 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 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依法 规范 ,措施果断。各 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 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
10、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 告和处理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942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必要 时 由市政府主要 领导担任) 、副指 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
11、责为:对辖区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2.1.2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必要时由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本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2.
12、2 办事机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信息,协调9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2.3 成员部门职责市卫计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委宣传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我市范围内的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和封锁,做好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
13、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机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根据需要组织科研力量支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技攻关;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救灾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市人社局负责按照表彰奖励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944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
14、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驻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驻军突发事件处理,并与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2.4 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5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应急处理
15、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根据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分专业组建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同级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3 监测、预警和报告3.1 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监测质量。9453.2 预警3.2.1 预警分
16、级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2.2 预警发布(1)发布权限。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蓝色(三级)、黄色(四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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