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事项名称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及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猎采许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适用范围 市区范围内事项审查类型 承诺事项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受理机构 津市市林业局窗口(市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决定机构 津市市林业局数量限制 无限制申请条件1、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程序合法;2、猎捕区域内有可供猎捕的资源;3、猎捕野生动物的数量、性比及结构合理,对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 4、猎捕时间、猎捕方法及使用的工具符合规定;5、有固定、规范的
2、适用于存放、放养的场地(所)和必须的设备、设施;6、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教学、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的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2、存放、放养的场地证明;3、技术证明;4、资金证明;5、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教学、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文件。办理程序一、受理由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单。受理时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即时。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申请,由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复审,并根据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三、决定经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市林
4、业局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制作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市林业局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决定由市林业局窗口统一送达。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正、副本,并即时在政务中心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结果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林业局窗口现场领取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中心(0736-4241600) 、 林业局纪检办公室(0736-4216572)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津市市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略(单独提供)常见错误示例 略(单独提供)常见问题解答 略(单独提供)流程图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提供电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