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3bb030ae3469cc33cf520ede47192d.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跨系所院暨就業學分學程評鑑規則99.10.27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99.11.30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69 號函公布100.05.11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7.04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48 號函公布101.05.09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1.06.04 處秘法字第 1010000030 號函公布103.10.29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3.11.27 處秘法字第 10300
2、00070 號函公布106.05.05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6.06.08 處秘法字第1060000028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維持跨領域暨就業學分學程之教學品質,訂定淡江大學跨系所院暨就業學分學程評鑑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 應接受評鑑之跨領域暨就業學分學程,為經教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之學分學程。第三條 學程評鑑以該學程設置後之第四年開始接受評鑑,之後每三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已接受教育部評鑑之學程得免受評鑑。其實施時間由淡江大學跨領域暨就業學分學程辦公室(以下簡稱學程辦公室)公告。第四條 學程評鑑指標包括質化指標(含課程審查)及量化指標(含修習人數、取得證
3、書人數、完成修習比例、學生修習滿意度)項目,由學程辦公室會同開課單位訂定。第五條 學程評鑑程序如下:一、學程設置單位成立評鑑委員會,其委員之組成由學程設置單位所屬之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外學者專家五名,再由校長圈選二人聘任之。二、學程辦公室彙整相關量化指標數據後送學程設置單位。三、學程辦公室彙整相關課程外審結果送學程設置單位。四、評鑑委員會依量化指標數據及該學程相關課程外審結果進行成效評估並提出評鑑報告。五、學程設置單位於接到評鑑報告後,如有異議應於一週內提出補充說明,送學程辦公室彙整,學程辦公室於二週內經徵詢評鑑委員意見後提出評鑑報告書陳核。第六條 評鑑結果分為通過與待改進。通過者持續進行學程之運作,待改進者應依評審委員意見確實執行,並於隔年再次接受評鑑。連續二次評鑑結果為待改進者,由跨領域暨就業學分學程辦公室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終止實施。第七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