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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备案的有关规定一、单证备案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有关备案单证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如下: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注:以上办法根据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备案单证可以为复印件,声明与原件一致,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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