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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来源:国土资函190号作者:国土资源部日期:06-03-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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