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