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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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