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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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