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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日期】1995-07-17【实施日期】1995-07-17【文 号】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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