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巷工程1.1一般规定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1.0.8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2.2.1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