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 田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办 公 家 具协议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供货商: 浙江伟泰装潢家具有限公司(青田县伟泰家具经营部)二一六年八月第 1页 共 12页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合同甲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乙方:浙江伟泰装潢家具有限公司(青田县伟泰家具经营部)根据丽水市采购中心关于做好 2016-2018 年办公家具协议供货的通知(丽财采2016176 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作为青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浙江伟泰装潢家具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授权供货商,就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都符合上述文件协议供货的要求,并就双方相
2、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1、甲方代表青田县所有采购单位与乙方签订本协议。采购单位包含青田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直各国资营运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2、乙方作为中标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授权供货商,并代表其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中标供应商对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需负责任。第二条 供应商增减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通过其它采购方式增加其他协议供货商。第三条 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1、乙方向采购单位提供的办公家具协议供货价格参照丽财采2016176 号文件执行;2、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名称 规格(厘米) 材料及
3、技术参数 单价 备注产品规格、材料及技术参数和价格见附件第四条 采购限额1、采购单位单次采购上述协议办公家具的采购预算为 50 万元以下的。第 2页 共 12页2、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 20 万元,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招标(单一合同指一个或多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选供应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第五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1、供货期限:签订合同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2、乙方负责向采购单位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办公家具。第六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 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4、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所使用的漆品等材料应通过国家或相关部门环保认证,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第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 押权、留置 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
5、运输、防潮、防震、防 锈 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九条 供货方式在协议供货期间,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后,乙方须 5 个工作日内免费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到位。第 3页 共 12页第十条 验收1、乙方将办公家具送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须在青田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及付款通知书等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在交货时遵守青政招20071 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须在货物背面或侧面张贴标
6、贴签,否则将视为验收不合格。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有关协议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提供优质售后服务。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4、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履行合同时须交纳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协议期限后,直接转为为期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任何问题,由甲方无息退还。第十三条 货款的支付货款支付按关于调整青田县政府采购
7、资金支付流程的通知(青财采 2011147 号)执行。第十四条 辅助服务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第 4页 共 12页(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成交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8、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36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 15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六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
9、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 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第 5页 共 12页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
10、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七条 价格和价格调整1、在协议供货期间,供货设备出现市场价格低于本协议价格时,采购单位有权另行组织采购,但乙方拥有对同等价格的优先权;2、在协议供货期间,若发现实际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达不到承诺优惠率的,乙方须按差额的十倍赔偿给采购单位;3、在协议供货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协议供货价格发生变化的,乙方应 当及时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折扣率应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
11、的前提下不能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折扣率。调整后的市场基准价乙方必须保证不高于协议品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同时,甲方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最终协议最高限价和优惠率。4、在协议供货期间, 采购单位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过程中,发现在同一时间、区域,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配置和售后服务承诺相同的产品,协议 供应商的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采购事项和相关证据提交至县采购办,经县采购办调查核实后,允许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同时,对该品牌供货商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乙方必须于每季末 25 号前将青田县协议供货( 季度)统
12、计报表上报给甲方。第十九条 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第 6页 共 12页2、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13、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 重火灾、洪水、台 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 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青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
14、径解决。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首先将不予退还乙方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县 采购办、甲方有权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青田县协议 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以及采购协议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乙方参与本协议供货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第 7页 共 12页(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5)乙方
15、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人员的正常采购活动的;(6)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7)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乙方实际供货价格高于其非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价格、实际零售成交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的;(8)给甲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9)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0)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本 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破产终止协议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补
16、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协议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第二十五条 协议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 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二十六条 协议生效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第 8页 共 12页2、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另一份送至青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地址:青 田 县 鹤 城 街 道 塔 山
17、 路 101 号 地址:邮编:323900 邮编:电话:0578-6818001 电话:传真:0578-6818900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约时间:2016 年 月 日签约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第 9页 共 12页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 2016-2018 年度丽水市办公家具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编号:LCZ2016010)招标文件要求和关于做好 2016-2018 年办公家具协议供货的通知(丽财采2016 176 号)规定,我公司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我公司保证对设立或指定的卖场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
18、服务等)负连带责任,如 发现我公司或卖场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按协议书的规定不予退还违反协议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视情形停止我公司该项目或全部项目作为本期政府协议项目供货的资格,并根据情形是否决定报请县采购办对我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罚。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本 级协议供货管理 办法(试行)、 青田县协议 供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所代理市级办公家具协议供货项目中标公司参谈文件的承诺,按协议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青田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国资营运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 2016 年 1 月 1 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ISO9000 体系认证等),通过国家或相关部门环保认证的办公家具产品。四、我公司保证所供办公家具的质量及规格是符合招标及采购单位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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