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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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