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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1、1福建龙海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四章 股份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通知、公告和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第十三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龙海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 村镇银行监管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福建龙海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龙海泰隆村镇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LONGHAI TAILONG RURAL BANK CO.,LTD.;简称: FUJIAN LONGHAI TAILONG RURAL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翁角路 70 号,邮政编码:363107。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人民币(50,000,000 元人民币),本行注册资本

3、为实收资本。3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4、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规定 设立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本4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 事 项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立足县域、立足支农支小、立足普惠金融,

5、为“三农” 、小微企业及社区提供良好金融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从事同业拆借;(七)从事银行卡业务;(八)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5(十一)经银行业

6、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地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六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十七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八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并不断完善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第四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票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每股

7、面值一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并确保资金6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发起人及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本行股权。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50,000,000 股,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持股数(股)持股比例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330000704692308R 2018.1.11

8、货币 26,000,000 52.0%2 浙江耀鼎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3300003370379256 2018.1.11 货币 4,500,000 9.0%3 福建集友塑料有限公司913506816285466159 2018.1.11 货币 3,900,000 7.8%4 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350603705374096U 2018.1.11 货币 3,900,000 7.8%5 福建同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1350200705313197Y 2018.1.11 货币 3,900,000 7.8%6 龙海市鸿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913506816119445530 2018.1

9、.11 货币 3,900,000 7.8%7 凯 成 (福 建 )橱 柜 有 限 公 司91350681660371069D 2018.1.11 货币 3,900,000 7.8%合 计 50,000,000 100.0%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股份,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票采取一户一票制,即每个股东持有一张本行发行的记载其所持股份数的记名股票。本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股票,7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

10、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五)股票的编号。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票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本行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票。股东因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发生纠纷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股东自行承担。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与回购第二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11、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8(一)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 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减少后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以及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十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12、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本行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9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

13、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一条 本行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十二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份受让人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非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

14、等特殊情形除外。股东转让股份须经本行董事会进行股东资质审查并同意。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以本行每股净资产为价格,按照主发起行、主发起行推荐的受让人、其他股东的顺序依次行使优先购买权。10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成立之日起不得质押;股东不得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六条 持有本行股票并在股东名册登记的法人为本行股东。本行的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入股的条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对股东资格进行核准或报告的,应经其核准或报告;未经核准或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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