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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1、- 1 -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锦旗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旗和外埠在杭锦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负责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

2、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杭锦旗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旗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 2 -杭锦旗物业管理组委会(以下简称旗物业组委会)负责对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档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

3、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经旗物业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第六条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 业 自 评 、旗物业主管部门、 苏 木 镇 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业 主委 员 会,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留存于旗物业主管部门保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 3 -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

4、情况的评价。(三)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四) 旗物 业 主管部 门 信息采集。包括: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履行物业 服 务 合同 备 案及 执 行情况、物 业 服 务 事 项 公开公示情况、 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第七条 物 业 企 业 信用信息采集 实 行年度填 报 确 认 制度。信用信息于每年 12 月前 进 行确 认 后上 报 。所有信用信息 评 价 资 料报 与

5、旗物 业组 委会 ,并由 组 委会 进 行 汇总 后上 报 ,旗物 业 主管部门 留存 纸质 档案。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第八条 物 业 企 业 信用等 级评 定 实 行百分制,依据 鄂 尔 多斯市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用信息 评 分 细则 进 行 评 定,基准分 为 100 分。物 业 企 业 信用等 级 ,按照企 业 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 为优 、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信用得分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至 100 分的,为优秀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优” ;(二)信用得分在 75 分(含 75 分)以上至 84 分的,为良好物业企业,信用

6、等级为“ 良” ;- 4 -(三)信用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至 74 分的,为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 中” ;(四)信用得分在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 差 ”。第九条 物业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差”:(一)物业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二)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三)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旗物业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的; (五)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六)物业企业退出项目时不按照鄂尔多斯市

7、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八)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项目的;(九)旗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旗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 5 -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一条 旗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一) 评 定 为 “优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在行 业 内予以表彰,在媒体

8、上予以宣 传 ,作 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晋升 资质 等 级 的 优 良 业绩 。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可以适当加分;接管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参与创优达标活动,在评审总分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分。(二) 评 定 为 “中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列 为 警示企 业 。旗物 业 主管部 门约谈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法定代表人, 责 令限期整改,通 报 相关社区居民委 员 会和 业 主 委 员 会。依法核 查该 企 业资质 条件 ,经 核 查 不符合相 应资质 条件的, 重新核定企 业资质 等 级 。整改期 间 不得承接物 业管理 项 目。 物业服务企

9、业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三) 评 定 为 “差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列入整改企 业 。记 入全市物业 服 务 企 业 黑名 单 ,通 过 媒体向社会公布,作 为 市、旗物 业 主管部门 重点 监 管企 业 。旗物 业 主管部 门 通 报苏 木 乡镇 人民政府、社区居- 6 -民委 员 会和 业 主委 员 会, 约谈物业 服 务 企 业 法定代表人, 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核 查该 企 业资质 条件 ,经核查 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

10、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 单 位因提供不真 实 信息侵害物 业 服 务 企 业和 业 主等他人合法 权 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 应 的 责 任。第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旗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细则2.物业服务企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7 -3.业主委员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4.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5.旗物业主管部门评分因素及分值表6.旗物业组委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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