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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doc

1、中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山西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 )有关要求,结合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 )实际,制定中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 中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牢固树立“四个意 识” ,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面从

2、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厅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厅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厅领导班子的决定。(五)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履行“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职能使命,紧密结合山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厅党组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第三条 厅党组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党组职责第四条 坚持党对 一切工作的

3、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省科技厅下列重大事项:(一)需要向省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厅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厅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4、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七条 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交给的任务。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科技厅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厅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厅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厅机

5、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厅机关党委履行工作职责。第九条 厅党组及其成 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升能力素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 三严三实 ”和“忠诚干净担当” 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条 厅党组书记 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组织厅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厅党组成员和厅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厅党组决定,

6、按照职责分工行使相关职权。第三章 组织原则第十一条 坚决执 行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 厅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厅党组每年至少作 1 次全面报告,年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三条 对有关重要 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厅领导班子成员、厅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 领导制度。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厅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的

7、团结和凝聚力,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厅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以厅党 组名义上报或者印发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厅党组成员代表厅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厅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厅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厅党组审定或者经厅党组书记批准。厅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厅党组决定精神。第四章 议事决策第十六条 厅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分别听取党组成员和党外干部的意见,在形成基本统

8、一的意见后再行决策。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科技厅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探讨工作、交流思想的务虚会议。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协商后提出,并根据需要确定相关人员参加。会务由厅党组办或厅办公室承办。第十八条 厅党组会议厅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厅党组会议形式,通常每月召开 1 次厅党组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厅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 ”等事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二)审定上报省委以及需厅党组审定的上报省政府、科技部的重

9、要请示、报告等文件。(三)审议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法规;审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设置建议;审议基地建设等重要原则事项;研究审议省科技重大专项安排计划。(四)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科技工作实际,研究确定科技厅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部署。(五)研究科技厅年度部门总预算和经费调整的重大原则事项;研究审计和科技经费监管中重大事项。(六)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厅领导工作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干部管理事项;研究厅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七)研究厅机关及单位机构、职能和编制管理的重大事

10、项。(八)研究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重要问题。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九)研究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按审批权限研究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研究预算外 50 万元及以上事项的开支。(十一)研究干部群众关心的工作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重大措施。(十二)其它由厅党组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需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党组会 议议题由厅党组书记、党政联席会提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厅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处室(单位)事先与有关处室(

11、单位)进行协商。对于情况不明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厅党组会会议材料应当提前 1 天送参会人员审阅。第二十条 厅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厅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厅党组成员到会。厅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厅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厅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党外厅长、副厅长一般列席厅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它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厅党 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

12、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厅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厅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人事议题应当进行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办主任或安排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对表决决定事项形成厅党组会议纪要。厅党组会议纪要由厅党组办草拟,厅党组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参加党组会议人员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以外泄露。第二十三条 厅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厅党组成员对厅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

13、留意见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厅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厅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厅党组决策落实。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厅党组成员、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落实或者由会议指定专人负责,由厅党组办进行检查督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厅党组反馈;执行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在厅党组未作出新的决策前,按原决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突 发事件、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厅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厅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厅党组书记或授权其他厅领导班子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厅党组通报。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五条 厅党 组民主生活会由厅党组书记主

14、持,厅党组成员参加,非厅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厅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厅党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由厅党组书记或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未出席会议的厅党组成员。第二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第二十七条 厅党 组要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厅党 组成员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会,同时列

15、席分管处室(单位)党组织生活会,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厅党组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和内容,并提前 10 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二)会前由机关党委、厅党组办、人事处和驻厅纪检组就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梳理,报厅党组书记审阅后,由厅党组书记向厅党组成员反馈。(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有关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四)厅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厅党组成员之间,厅党组成员与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开展交心谈心。第六章 党组其他制度第三十条 厅党组坚 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政治理论的系统学习。结合科技工作形势、科技发展战略、重点工作以及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习讨论,研究工作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形成工作思路和部署。厅党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厅领导和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党组每年年初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保证每年不少于 12 天的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 1 次。集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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