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探讨摘要:纵观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两种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本文通过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的探讨,分析我国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合一体例,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立法规定,融入民法典之中的体例。”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商人特殊地位已经丧失,已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人人皆可从商,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商法予以保护。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一书中就曾提到:“他认为从前经营商业是商人的特权,现在人人可得而为之,商主体已经被极大泛化。”同时在市场经济时代,民事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实难区分,民商合一可以有效的避免立法的重复,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所谓民商分立体例,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之体制。”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民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上都有不容忽视的差异,是两门相对独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