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银行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 )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条 京卡是北京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借记卡的通称;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根据需求申办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两张京卡
2、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已持有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的持卡人可申办一张附属的威士迷你卡(VISA MINI CARD) ,威士迷你卡的持卡人应为主卡持有者本人。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主卡和威士迷你卡共用同一银行结算账户,威士迷你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当主卡不可用时,威士迷你卡亦不可用。第四条 申请人申办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主卡持卡人申办威士迷你卡时,必须到主卡开卡行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办理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和威士迷你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
3、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威士迷你卡必须由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主卡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2-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
4、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 /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第六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
5、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第八条 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6、亦为活期存款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美元活期汇户和美元定期储蓄账户,以及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可在境内外受理“VISA” 卡、 “银联”卡及其他本行届时在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上标识的受理卡组织(如有)的机具、网点和特约商户使用,并视受理网络的不同而分别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和综合理财等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 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
7、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持卡人申请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须按发卡行的规定缴纳各种费用。-3-收费标准、方式详见附表。第十条 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卡内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如因受理银行、商户等任何原因致使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发生交易手续费、货币转换费、交易金额等任何款项的透支,持卡人应及时存入足额款项归还透支金额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透支利息;本行有权从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账户内自行扣收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并有权在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之前暂停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
8、施。第十一条 持卡人持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可在境内外消费或取现。在境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台提取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提取人民币现金,但不能通过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在境外,持卡人可通过受理银行的柜台或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也可在境内外受理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进行交易和款项支付应当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关于外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用于或从事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所禁止的交易或行为。第十二条 威士迷你卡仅限在刷卡机具上使用,严禁在任何插卡式终端机具,包括 ATM、设于加油站的部分自助式加油机,以及配备插入式磁带读取机的终端机等上
9、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三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本行现行对提取现金的限制如下:在境内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20000 元人民币;在境外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000 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受理“VISA”卡的机具或网点使用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提取现钞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1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10、 5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半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一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20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第十四条 持卡人通过 VISA 网络提现或消费, 遇美元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将就不足的部分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本行现行适用的汇率为清算日-4-前一日本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下同)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第十五条 带有“VISA” 、 “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VISA” “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
11、交易时,须遵守 VISA 卡组织、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汇存入或从其外钞/汇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政策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均应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七条 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 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2、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的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将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
13、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交易清单,对交易的账务记载有疑问的,须在本行及相关银行卡组织要求的限期内提出异议(目前,VISA 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 45 天内,银联卡组织要求在交易发生日起的 11 个月内) 。超过上述期-5-限的异议本行将根据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不再予以受理。及时提出异议的持卡人在支付相关卡组织和本行要求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本行依照届时相关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确定并执行
14、)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阅交易单据的正本或副本。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
15、的差错,应于 24 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第二十四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
16、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机具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6-第二十五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
17、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第二十六条 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持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到期换卡或者销卡销户手续。持卡人遇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损坏、消磁等情况,应持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并更换新卡。第二十七条 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
18、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的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 ) ,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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