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 大赛章程(2014 年经大赛组委会通过,2015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
2、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 3 项主体赛事。第五条 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 3 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 3 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
3、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3.筹集大赛组织、
4、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4.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第九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条 竞赛设立全国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全国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第十一条 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高校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宏观性、战略性指导。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5、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须根据自身实际,逐步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
6、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 7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 3 项主体赛事;毕业 3 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 7 月 1 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第十六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
7、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 7 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 3 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
8、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 3 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
9、数不超过 10 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
10、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第十九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6 件。其中,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3 件,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2 件,参加公益创业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1 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 1 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专项竞赛名额另计。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
11、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第二十一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
12、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成立大学生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第五章 奖励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 3 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参赛项目的 90%左右进入决赛。 3 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 10%、20%和 70%。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 1%至 5%的加分。创业实践挑
13、战赛、公益创业赛等 2 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学校得分。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第二十六条 大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 100 分,银奖项目每件计 70 分,铜奖项目每件计 30 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
14、目每件计 10 分。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 120 分,银奖项目每件计 90 分,铜奖项目每件计 50 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 10 分。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 100 分,银奖项目每件计 70 分,铜奖项目每件计 30 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 10 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 3 项主体赛事的赞助。第二十九条 为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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