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合同中的税收筹划【07/09/2002 信息】 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所谓契约,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和协议。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离不开合同的帮助。经济合同的最大作用,就是在实施经济交换过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经济业务合同中也涉及税收问题。人们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发现,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在签订协议时就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税收问题。下面不妨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1通过合同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明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时下,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
3、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
4、,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2通过合同明确工作关系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慌不择业,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敲定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笔者的朋友李某 2001 年度在一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 20000 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李某感到不好把握,于是向注册税务师讨教。注册税务师给他算了一笔账: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
5、合同,则技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10-25 6167(元)。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20173 33( 元),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 5,最高税率是 45,而劳务报酬
6、的最低税率为 20,最高税率为 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 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 2 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部控制在 2 万元以下,税收负扔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 1 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 1 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 1 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