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07/13/2002 信息】 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对比、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订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突出。由于投资筹划比较系统、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难以全面阐述。下面举一个出资方式筹划的例子,从企业对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中说明投资筹划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8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中方 1600 万元,占 40%;外方 2400 万元,占 60。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
2、设备 1600 万元和房屋、建筑物 1600 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 16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 1600 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价 16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 1600 万元作为其他投入。这两种方案看似仅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大相径庭。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
3、缴税金为:营业税=1600580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0(7+3 )=8 万元;契税1600348 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应缴税金为:契税1600348 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 88 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企业从投资开始,就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