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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align=center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谈话对象: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条谈话范围:1在审判作风方面;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3在廉洁自律方面;4在思想品德方面;5在文明办案方面;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版权所有第三条谈话方式: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1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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