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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1、1宜宾市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依据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权标准1对未经批准开发盐资源的处罚2对未经批准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3对未经批准扩大制盐能力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 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 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或生 产、销售平锅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 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

2、处违法产销盐产 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4 对擅自生产平锅盐的处罚5 对擅自销售平锅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销售平锅盐。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或生 产、销售平锅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 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 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2、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3、没收盐产品;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生产工具;6、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 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 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26 对利用盐土加工制盐处罚7对利用硝土加工制盐处罚8对利用工业废渣加工制盐的处罚9 对利用工业废液加工制

4、盐的处罚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1990 年 3 月 2 日施行)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 盐为原料的碱厂 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 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

5、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 2 倍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10 对未经批准生产食盐的处罚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 1996 年 5 月27 日实施。国务院第 645 号令修改, 2013 年 12 月 7 日施行):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 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

6、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食盐;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下的罚款。3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 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 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注:国家已经下放本项行政审批权力,地方性法规待修改)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

7、款、第三款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 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1对未经批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九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 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 强化营养剂的, 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 违反

8、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 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2对生产加工不合格碘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一条第三款 碘盐 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不符合规定含量不得出厂。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 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

9、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没收盐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413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标识的碘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食盐包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制作,并标明食盐定点企 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附有质量

10、检验合格证明。碘 盐应同时标明含碘量,加贴碘盐标志。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 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4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检验证明的两碱工业用盐的处罚15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标识的两碱工业用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两碱工业用盐,可以按照运输批量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两碱工业用盐包装物必须印

11、制明显工业盐标识,并标明不得食用。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 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没收盐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6对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12、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 以上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从事本地区的食盐小包装分装加工,对 因长期库存致使碘含量不足的碘盐补碘加工。 1、没收盐产品;2、没收分装加工设备;3、没收包装物1、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分装加工的盐产品、设备和违法制作、购销的包装物品,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没收违5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或擅自制作、 购销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由盐业 主管机构没收违 法分装加工的盐产品、 设备 和违法制作、购销的包装物品,可并处

13、3 万元以下罚款。17对擅自制作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处罚18对擅自购销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食 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或擅自制作、 购销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由盐业 主管机构没收违 法分装加工的盐产品、 设备 和违法制作、购销的包装物品,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品;4、罚款。法分装加工的盐产品、设备和违法制作、购销的包装

14、物品,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9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制盐企业供应卤水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三条 盐资源开采企 业或单位,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并经审批、登记的制 盐企业供应、 销售卤水。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供应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 处 5000元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供应或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供应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2、

15、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供应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20对破坏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 、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的处罚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1990 年 3 月 2 日施行)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 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 虫、鱼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1、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

16、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621对侵占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 、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的处罚22 对盗窃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 、加工生产23对哄抢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 、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的处罚虾、微藻等盐田生物。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 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

17、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盐业企业的采卤、制 盐、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 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并 处违 法所得或损失额 5 倍以下罚款。24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25对未取得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26对食盐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27对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

18、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三款 未取得食 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 盐批发、代理批 发企 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 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 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批发;2、没收食盐;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批发,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批发,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

19、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728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七条 零售食盐的 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 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 可证的,不得 经营食盐零售 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 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 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零

20、售;2、没收食盐;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零售,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零售,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9对食盐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30对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食盐批发企业应根据分配调拨计划和有关规定,与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或产区食盐批发企业签定合同

21、,购进食盐。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应向代理批 发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 的食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食盐;4、罚款;5、暂扣或吊销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2、再次违法的,予以警8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单位暂扣或吊销其批发、代理批发、零售 许可证。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

22、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31对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食 盐零售业务的, 应从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代理批 发企业购进食盐。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 的食盐,可并 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 值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单位暂扣或吊销其批发、代理批发、零售 许可 证。1、警

23、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食盐;4、罚款;5、暂扣或吊销零售许可证。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零售许可证。2、再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9购进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零售许可证。32 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33 对农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34 对畜牧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35 对渔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

24、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三款 食品生 产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 、畜牧、渔业 用盐单位,应从当地食盐批发、代理批 发企 业购进食盐。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 的食盐,可并 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 值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单位暂扣或吊销其批发、代理批发、零售 许可 证。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食盐;4、罚款。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

25、,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36 对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37 对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38 对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零售不合格碘盐39对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零售非小包装碘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 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26、。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盐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40对擅自销售非碘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9 号公告、1998 年 12 月 18 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修改、2012 年 7 月 27 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需要使用非碘食 盐的单位、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 位购买。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盐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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