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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场信用管理办法.DOC

1、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17 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 号)、建 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市 20079 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 )等,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

2、惩戒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五条 市、区建 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 州 市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

4、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第十条 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

5、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争先创优,受到国家、省、市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具体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或者参加抢险救灾受到本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等反映市场主体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

6、定,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或委托的部门)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失信行为分类具体情形见附件。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记录单位良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同时,还要与相关人员个人挂勾,并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良好(失信)行为信息档案。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通 过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 站 对

7、 外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对 外 公 布 的 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具体表彰奖励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公示期限等。第 十 七 条 对 外 公 布 的 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执法文书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 1 个月至 3 年。其中,轻微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 1 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 6 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为 3 年。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失信行为

8、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第四章 信用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一)单位和个人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的要求未作响应的;(三)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建

9、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管理与维护。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如违反,则自愿接受失信惩戒。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本人的信用档案,发生变更时应提醒所在单位及时更新维护,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良好或失信行为信息由广 州 市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自动记入档案。第二十三条 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的建筑市场主体经整改消除信用档案异常情形后,可移出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第二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公布期内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

10、查看。超过公布期、但不超过五年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分类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量化评价,是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专业类别主体的特点和活动内容,可对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业绩、奖项、纳税情况、不良行为、不规范行为等。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开展履约信用评价。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11、等项目承接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可依据合同开展履约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预选承包商等。鼓励和支持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依据行业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信用评价。行业自律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管理,也可以供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参考。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可采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予以约束或惩戒。第六章 守信激励第二十九条 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且连续三年没有失信行为的;(二)在上述三年期间,始终保持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前列;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建筑市场主体数量少于 100 名的,排名前 5 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在 101 至 200 名之间的,排名前 10 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大于 201 名的,排名前 20 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三)在上述三年期间内所承接本市工程获得市级表彰三次,或市级表彰二次、省级表彰一次的,或省表彰二次,或国家级表彰一次的。列入“信用 红名单” 的 单位出现失信行为 或者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未进入前列的,自动退出“信用红名单”。第三十条 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 和“

13、 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第三十一条 列入 “信用红名单”的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检查频次。第三十二条 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三年以上且没有失信行为的;(二)参与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省和全国表彰的;(三)本人在获奖项目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个人在本市工程项目建设、技术创新、行业竞赛、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本市、省或国家表彰的;(四)在本市参

14、与工程建设项目五个以上或大型复杂工程项目两个以上的。第三十三条 个人 “信用红名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列入 “信用红名单”的个人,在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中适当加分,并将名单推荐给市有关部门,以给予更大的优惠。第七章 失信惩戒第三十五条 被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能参与广州市建筑市场活动。第三十六条 出现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信用黑名 单” 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信用黑名 单” 的公布时间与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布时间一致。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轻微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布期内,由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单位给予警示性告知。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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