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8 年 5 月说 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 【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0(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2、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 】1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相关行
3、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上海市区(县)路 弄号室】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 ,出资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4、:(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2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 60 字。 】具体为:(一) ;(二) ;(三)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
5、概括出来的内容。】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理事会成员一般在 525 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4年。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
6、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章程;4(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决定重大的业务
7、活动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 2 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8、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5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变更开办资金;(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二十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定 的 , 应 当当 场 制 作 会 议 决 议 ,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审 阅 、 签 名 。 理 事 会 决 议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单 位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但
9、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录 的 ,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为专职。行政负责6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
10、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一)
1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7(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 2 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任期为 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 1 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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