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
2、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 3 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2 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四)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具备较高的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3 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2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30 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20万字以上) ,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4、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其中 3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5 部(汉字共 70 万字以上) 。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 篇。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3 项,并验收合格。(二)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3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3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 4 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三)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担任数据库总校,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 中国分类主题词表 )的编制与修订 1 部,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
6、调项目,并通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四)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参考咨询重大课题 6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 6 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大型读者活动 6 项或 4 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 12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五)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国家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3 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 2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
7、收鉴定。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5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
8、。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6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
9、语)考试合格证。(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7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图书
10、资料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专业技能和标准,在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合作撰写(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 万字以上) ,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 2 部(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11、各 1 篇。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2 项,并验收合格。(二)主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国家大型文 8 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 中国分类主题词表 )的编制与修订 1 部,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三)主要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2 项,并通过市
12、(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2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四)主要参与参考咨询重大课题 4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等,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 4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4 项或 2 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小型读者活动 10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五)主要参与国家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2 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
13、献 1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六)指导培养专业人才,讲授面向全省县(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100 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50 课时或面向本市县(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50 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 70 课时。(七)主要参与全省 4 个省辖市以上图书馆合作举办、内容原创(或相应层次)的大型展览 6 项,或 3 个省辖市图 9 书馆合作举办(或相应层次) 、内容原创的中型展览 8 项的内容策划和编写,并形成专题汇编。第九条 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 3 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 3 人或以个人奖
14、励证书为准) ,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第十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10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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