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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 (以下简称工业源) 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制订本规定。一、目的(一) 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二) 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 39 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 (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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